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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热腾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热腾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及基金会的权力和利益,更好地做好公益事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出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其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二章 志愿者申请

第四条志愿者基本条件
1、年龄要求:
①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
②未满 18 岁,符合志愿服务管理法规要求的相应条件。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3、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品德、技能和时间。
第五条 本基金会常年招募志愿者,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长期性和短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招募长期性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短期性志愿者的招募由各部门根据项目活动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或者直接推荐志愿者人选。有关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六条 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本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并寄送本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申请表。

第七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基金会应根据志愿服务的工作内容、期限、工作地点、安全风险等综合情况,考虑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事宜。若属于应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的,基金会应当与志愿者签订相应的志愿服务协议。

第八条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的,原则上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若临时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加志愿服务的,应及时向基金会主管志愿服务人员报告,以便基金会做好后续工作安排。


第三章 志愿者权力和义务

第九条志愿者权力
1、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3、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
5、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6、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条志愿者义务
1、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2、遵守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3、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4、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5、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基金会业务范围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活动等。
第十二条志愿者服务内容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活动、翻译、法律服务、党建、礼仪接待、后勤保障及本基金会其他需要服务的工作。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补贴基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适当的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等志愿服务期间发生的成本。


第五章 志愿者工作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

1、基金会综合管理部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指导、管理、协调;
2、基金会综合管理部应对志愿者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机制。


第六章 志愿者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凡申请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须填写《北京热腾公益基金会志愿人员申请表》(后附个人简历),经用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综合管理部审批。通过后,本基金会与申请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志愿服务时间按照实际参加的志愿者活动时长计算。
第十六条 以集体形式为本基金会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临时志愿者,以集体名义与本基金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在协议后附上志愿者名单,并由志愿者本人签字认同志愿服务协议内容。
第十七条 基金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由基金会综合管理部或用人部门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或由基金会指派专业的第三方志愿者培训机构对志愿者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志愿者由基金会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指导志愿者按照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和志愿服务协议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志愿服务质量,填写基金会志愿者管理系统中“志愿者服务评估”内容。
第十九条 基金会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档案和志愿者信息库。

第二十条 基金会如发现志愿者有违反志愿服务协议的行为和情况,可报综合管理部调查了解情况。确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与志愿者沟通,提出改进意见或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志愿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提供良好志愿服务、工作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根据志愿者本人意愿,可以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基金会网站,年会以及其他公众活动中进行宣传、表彰。
第二十二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本基金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严重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部门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经综合管理部审批后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活动和交流
1、综合管理部按照年度、季度策划各种志愿者活动,以促进志愿者更多了解基金会、认同基金会理念、熟悉工作流程和方法,更好地做好志愿服务。
2、年末,由综合管理部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志愿者活动总结》。
3、基金会应适时组织开展“志愿者联谊会”活动,并定期开展交流,表彰优秀志愿者活动,增进志愿者对基金会的了解及感情,增强基金会的凝聚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审核审批事项,详见《北京热腾公益基金会综合审批权限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